31公斤7旬婦重訓突腰疼「送醫竟骨折」 怒告教練求償155萬
- 洪婦也指控,受傷後教練未依健身房內部流程通報主管,也沒有將她送往較近的大型醫院急診,而是帶她到復健科診所就醫,延誤診斷時機,因此提告請求醫療費、背架費、營養品費及精神慰撫金共105萬6205元,並依消費者保護法向健身房請求5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。
- ▲新北1名體重僅31公斤的76歲婦健身後骨折怒告教練 。
- 新北市1名76歲洪姓婦人到知名連鎖健身房汐止分館上私人教練課,未料訓練時突然腰部不適,事後被診斷為第一腰椎壓迫性骨折。
- 她認為教練未依身體狀況安排課程,提告求償155萬餘元。
▲新北1名體重僅31公斤的76歲婦健身後骨折怒告教練 。(AI協作圖/記者黃宥寧製作,經編輯審核)
愛運動本是好事!新北市1名76歲洪姓婦人到知名連鎖健身房汐止分館上私人教練課,未料訓練時突然腰部不適,事後被診斷為第一腰椎壓迫性骨折。她認為教練未依身體狀況安排課程,提告求償155萬餘元。士林地院認定她未能證明教練有過失,且未事先告知患有骨質疏鬆,判決敗訴。
洪婦2019年加入該健身房會員並購買私人教練課程,由謝姓教練長期一對一指導。案發前,教練曾替她進行InBody身體組成檢測,結果顯示洪婦體重僅31.7公斤,骨骼肌重14.1公斤、體脂肪重3.9公斤,均低於正常範圍。
2023年5月3日下午上課時,謝姓教練安排洪婦使用「站姿提踵機」進行訓練,需將肩膀頂著器材墊肩,再以腳踝進行墊腳動作。洪婦主張,教練明知她體重與肌肉量都偏低,仍安排她負重約15公斤進行訓練,且在她反應身體不適時未讓她休息或檢查施力方式,導致她受傷。
洪婦也指控,受傷後教練未依健身房內部流程通報主管,也沒有將她送往較近的大型醫院急診,而是帶她到復健科診所就醫,延誤診斷時機,因此提告請求醫療費、背架費、營養品費及精神慰撫金共105萬6205元,並依消費者保護法向健身房請求5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。
不過健身房與謝姓教練抗辯,謝男具有體適能健身C級指導員、壺鈴教練及運動按摩技術員等證照,也完成多項肌骨解剖與功能訓練課程,具備專業能力。被告指出,InBody主要是分析身體組成,並不能直接判斷某項訓練是否無法負荷;從檢測結果來看,洪婦下肢肌力不足,因此安排提踵訓練是為了增加肌力。
被告也表示,洪婦在受傷前已完成兩組訓練,第3組才出現不適,而且當時使用的是器材最輕重量;教練一發現她不舒服就立即停止訓練並攙扶她。至於送醫地點,則是依洪婦當時表示不想在大醫院久候,因此改送復健科診所。
法官審理後指出,InBody檢測主要是分析身體組成,無法單憑體重或肌肉量偏低,就認定某項訓練必然不適合。且洪婦在受傷前已完成兩組操作,顯示該項訓練並非完全無法負荷。
法官也勘驗健身房監視器畫面,認定洪婦在操作器材時一出現不適,教練就立即停止訓練並攙扶她,沒有證據顯示教練在她反應不適後仍要求繼續訓練。
此外,洪婦其實患有骨質疏鬆,但她是在事故發生後才透過通訊軟體告知教練。法官認為,骨質疏鬆患者在訓練安排上確實需要特別注意,但在學員未事先告知病史的情況下,教練難以僅從外觀或檢測數據得知該情形。
至於送醫爭議,法官指出,洪婦當時仍可自行行走,教練也已立即載她到診所就醫;若先花時間進行公司內部通報,反而可能延誤就醫,因此難認健身房或教練有疏失。
士林地院綜合認定,洪婦未能證明教練訓練安排或健身房管理有過失,雙方之間也無法證明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,因此判決洪婦敗訴,她請求的105萬餘元損害賠償與50萬元懲罰性賠償金均遭駁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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